11月14日,由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腾讯SSV为村发展实验室、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主办,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北京为村互联网科技研究中心承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普法公益大讲堂暨为村讲坛(特别版)”第9期举办。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分享“认真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以下为刘振伟分享内容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法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共同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引领乡村善治。
(一)宪法、法律及文件表述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基础和制度根基,国家为这种制度提供了政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级、村级、组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
从宪法、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历史沿革看,凡涉及所有制性质,一般使用集体所有制经济或集体经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一般使用社区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2023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党中央提出了采取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产权关系明晰、收益分配合理、治理结构完善、农民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特征。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与“总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产权形态的区别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人共有产权一般有总有、共同共有(合有)和按份共有几种形态。
· 与“总有”的区别
“总有”最早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日耳曼人村落共同体的财产所有形态(公元5世纪到9世纪期间以地域、氏族关系为基础的马尔克公社组织),是日耳曼财产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制度。前期,公社享有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房屋和宅旁园地除外 ),成员享有土地使用权、用益权。耕地由家庭使用,定期分配更换,森林、牧场、水流、湿地由成员共同使用。成员对总有财产有潜在份额,但不能分割和转让。后期,耕地使用权可以在有公社成员身份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但不能转让、买卖。随着封建采邑制的发展,土地逐渐向庄园领主、教会、贵族集中,公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并存,马尔克公社逐步瓦解。但在偏僻山区,此类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总有”财产权已转化为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我国农村集体的土地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实行家庭承包双层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权及依法流转的权利,但不能请求分割土地等集体财产 ;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成员共享、兼顾资本等要素贡献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地域性经济组织,不是以氏族关系为基础的团体。
· 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必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只需要共同意志;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财产,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费用及其它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财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丧失或由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财产份额;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这两种产权形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2023年,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6万个,其中乡镇级864个、村级57万个、组级39万个,共有9亿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2年农村集体经济资产9.12万亿元(当年总收入6711亿元,其中经营性收入2526亿元,占37.6%;累计经营性负债5876亿元,占18%;可分配收益3890亿元)。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资产是土地资源,集体土地资源中,建设用地35583.95万亩(其中村庄占用32903.45万亩)、耕地162434.85万亩(占全国191792.79万亩的84.69%)。这是宝贵的集体财富。
1956年以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曲折中前行,发展路径探索从未停止,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1978年农村改革后,许多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思路,探索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方式创新和集体经济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不少村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经验值得总结借鉴。
·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村
窦店村村域面积6.188平方公里,耕地3200亩,2065户、户籍人口4426人,居住着汉、回、满、蒙四个民族。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励精图治,走出一条实现共同致富的集体经济发展之路。2023年,窦店村兴办或入驻企业50家,其中集体企业12家,农村经济总收入38.4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43402元,上缴国家税金2.81亿元,集体净资产15.3亿元。窦店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通过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由单一农业生产向农、牧、工、商多产业综合发展转变,实现经营方式创新,使集体经济比较好地融入市场经济。2023年村民股金分红和福利支出1680余万元、人均3800元。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住上了楼房;村投资2亿元建成村民公共活动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建立了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优秀大学生奖励等多项制度。
· 浙江省东阳市花园村
全村1748户,常住人口6.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393人。2023年经营性收入725亿元,其中村集体经济收入1.9亿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收入17.6万元。产业涉及现代农业、生物与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红木家具与木制品、新建材与建筑、文化旅游等,拥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3035家。花园村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村委负责、企业支持、村民参与、法治保障的乡村治理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原村民与新村民、村民与居民、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格局;坚持就地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理念,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工强村、以商兴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之路;促进现代城市管理方式与传统乡村治理深度融合。201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授予花园村党委“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23年荣获“中国名村综合影响力第一名”。
· 陕西省礼泉县袁家村
袁家村共62 户,户籍人口286 人,土地 660 亩。2023年接待游客800多万人次,总收入12亿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万元,其中财产性收入占 40%。袁家村的经济发展思路是,按照“全员参与、入股自愿、照顾小户、限制大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设置为:一是基本股,适用于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占38%,成员占62%。二是投资股,适用于村二级经营性实体,如旅游公司、商铺、民宿(460家),本村村民与村外就业人员自愿入股。三是调节股,二级实体分红额的25%交村集体再分配,实现村集体组织成员利益均衡。治理思路是,村党支部是统领,村干部和运营管理公司是管理层,村民和经营的商户是执行层,形成一个稳定的治理结构,这个结构的红线是资本纽带,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的。
· 村投公司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参股组建公司实体,或入股县、乡镇级联合发展平台,以项目联建等形式统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引入职业经理人,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这种经营方式近些年在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的一些地方也在尝试,态势良好。
· 乡村协同(组团式)发展
将一个区域内的乡村作为一个整体,全面挖掘其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历史价值,发挥先富村的辐射作用,聚合分散的资源,在共同规划、共同建设、共同运营,共同特色品牌的基础上抱团发展,最终实现共赢共富。如浙江省淳安县下姜村创新共富机制,携手周边63个村(社区)成立“大下姜”联合党委。该省安吉县余村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建设余村大景区,规划覆盖三个乡镇16个行政村。这种发展方式,首先是明确组团目标。就是探索村级经济发展新路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带动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其次是明确业态方向。产业依托,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产业发展以农业、农业资源利用为基本依托。三是明确组团机制。坚持市场取向,尊重市场规律,清晰界定产权,通过市场化运营聚合资源。四是注意处理运营主体与基层治理体系、乡村传统及农民的关系,运营主体支持乡村治理体系正常履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经济治理主体,是区别于公司等经济组织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类型。其特别法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组织功能多重性
政治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地域性集体财产的组织载体。经济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是从事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目标,进而实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目标。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所依托的经济制度背景。社会功能:承担或支持社区公共服务(绝大多数地方“集体成员”与“村民”重合)。
· 集体土地专属性
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除国家征收征用等法定情形外,所有权不被转移,不可分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财产权行使主体,法人财产中可作为责任财产的仅限于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债务清偿及融资担保。其它经营性责任财产以出资额为限,不连带集体经济组织其它财产及成员个人财产。
· 治理结构民主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特点是尊重农民意愿,依照章程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多数票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主要按量化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兼顾劳动与资本、效率与公平);成员身份法定,依法民主决定,现阶段成员身份相对封闭。
· 不适用破产法
破产法制度设计中,狭义破产仅指破产清算,广义破产还包括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不适用破产清算。
· 享受国家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规范治理结构、保持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正确处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等。作为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从事包括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经营性活动,亦可从事合同签订、产品买卖、财产转让、借贷、投资等活动。
成员权利来源于成员身份,有身份才有权利,身份锁定权利。实践中引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变化的情形非常复杂,除成员出生人口是原始取得,婚姻、政策性移民、收养是依法取得,还存在现役军人、在读大学生、聘任制公务员、离异女、入赘男、进城居住保留身份等多种人户分离、动态变化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确认原则具有包容性,规范了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等方面的原则。将户籍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集体土地等财产形成的生活保障关系作为考量因素,能够覆盖住绝大多数情形,不会引起倾向性社会矛盾。在成员身份的条件方面,如果已经是公务员了,就不能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权份额,股东通过持有股份享有收益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专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通常属于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共益权通常指非财产性权利,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监督权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收益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经营性财产份额的收益权,收益权虽不涉及共益权,但集体经济组织法其它条款规定了成员参与民主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及程序,在现阶段,与股份量化的权利实质趋同,目前实践中亦无出现操作上的差异。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保护是个重要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现在农村居民年财产性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2.6%(全国居民为9%)。提高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一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轮承包土地到期后再延长30年。对此,法律和政策界限都是明确的,延包试点也在进行中,要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落实到位。
二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地块零星分散、人文环境差以及配套政策滞后等原因,在土地价值评估、产权转让、融资担保、社会认知等方面存在一些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进展不达预期,需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精神,配套完善具体规定,扎实有序推进。
三是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宅基地是农村居民重要的生活资料和居住保障,按照“确权、赋权、活权”要求,深化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坚持集体所有,保障居住;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管住源头,禁止乱建;消化遗留,盘活闲置;依法治理,管理规范。同时守住底线,不突破集体公有制红线,城镇居民不能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所。
宪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自主经营权。对经营性资产大、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拓展产业发展路径 ,不人为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经营领域。
新中国成立后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所有制基础;家庭承包责任制探索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快速释放了农村生产力; 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使其深度融入市场经济,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焕发生机活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是新的历史使命!
内容来源:农禾之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