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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动态|为村讲坛谭琳: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

来源:为村中心 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1月10日,由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可持续社会价值事业部为村发展实验室联合发起的中国乡村大讲堂·高端讲堂第十期暨为村讲坛第三季第3期在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谭琳作题为“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的报告。

以下为内容精华版:


图片7.png11月10日,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原副主席谭琳作题为“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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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中,这一战略目标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旨在促进农业的全面升级、农村的全面进步以及农民的全面发展,从而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使之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的核心愿景不仅在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物质层面的提升,更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构建一个以人为本、幸福和谐的乡村社会。在推进乡村振兴时,不仅要关注物质文明的建设,更要注重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受益者和参与者。

中国式现代化包含性别关系的现代化,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性别平等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维度。乡村振兴和性别平等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乡村振兴,就无法实现农村的现代化,进而也无法实现全社会的现代化;同样,没有性别平等,现代化进程也将是不完整的。因此,现在思考性别平等和乡村振兴,绝不仅仅是妇女参与乡村振兴,而是两性关系实现日益平等的现代关系、文明关系,即男女两性共同参与、全方位参与、全过程参与的乡村振兴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在设计、实施和评估乡村振兴项目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需求和现实,确保他们在乡村振兴的各个环节中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实现有分工、有合作的共同参与。

这一认识的形成,是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妇女运动的长期实践。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相结合,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妇女运动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我们也在不断探索和借鉴国际妇女运动的成功经验,如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妇女赋权等共识。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重性别平等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一个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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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看妇女?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妇女的作用和贡献,认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妇女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等关键时期发挥了“半边天”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中,妇女的智慧和贡献同样不可或缺。我们应以更全面的视角看待妇女,既看到她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关注她们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妇女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参与者,更是家庭文化的传承者和家风建设的推动者这种双重角色使得妇女在乡村振兴中能够发挥更加多元和全面的作用。

•‌ 百年探索与国际交流的共识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始终坚持将妇女解放、妇女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作为党的重要任务。这一过程中,党形成了独特的妇女运动理论和实践体系,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同时,通过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中国积极借鉴国际妇女运动的成功经验,如社会性别主流化和妇女赋权等共识。在乡村振兴中,我们应继续坚持这些共识,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律保障、政策支持、规划引导等手段,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 妇女权益保障与推动性别平等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性别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总书记提出,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这实际上是中国版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的具体体现。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抓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改善发展环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还应注重赋权妇女,挖掘她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就业等机会,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在乡村振兴中,应特别关注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她们能够真正从发展中受益。

•‌ 发挥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独特作用

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在乡村振兴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她们参与家庭决策、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也要注重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通过政策支持、社会服务等方式减轻妇女的家庭负担。此外,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如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成员流动频繁等,我们应更加关注留守老人、儿童以及空巢家庭等问题。在乡村振兴中,应加强对这些群体的关爱和支持,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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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党领导人民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践是一条鲜明而重要的线索。自建党初期,党便深刻认识到妇女运动对于民族独立和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性,迅速成立了妇女机构,将妇女运动纳入党的社会运动体系之中,通过一系列决议和措施,肯定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并积极宣传和训练妇女人才,提升她们的参与度和地位。

苏维埃时期,党进一步强调妇女解放与革命事业的紧密联系,通过提高女代表比例、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措施,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注重解除封建婚姻束缚,实行一夫一妻制,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和妇女劳动保护,特别是在土地分配上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些举措为后来的妇女运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探索更加全面深入。通过制定《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积极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倡导同工同酬,重视托幼服务以解放妇女劳动力,并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升妇女健康水平,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妇女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妇女运动方面的探索更加多元和开放。社会性别视角的引入,使党对妇女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党尊重妇女意愿,赋权妇女,推动妇女在各个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妇女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妇女组织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为妇女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和政府致力于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机制。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不断进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积极探索。值得一提的是,总书记在2013年、2018年和2023年三次与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的谈话,为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次修订全面而具体,不仅深刻反映了中国对妇女问题的深入认识、理论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还细化了诸多保护措施,如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报告义务和处置措施,以及对农村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等。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其中,强调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既是对国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履约实践,也是对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理念的升华。

时,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网络。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促进男女平等不仅是对历史经验的传承,更是对新时代要求的积极响应。将性别平等理念有效落实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乡村振兴的各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妇女运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农民进城务工带来的乡村社会变化、婚育观念的变化以及生育率低迷等问题,都对妇女运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当下仍需要继续深化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妇女工作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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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议题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对妇女的认知偏差导致其在乡村振兴中的参与度不足。传统观念往往将妇女视为弱势群体,忽视了她们在产业发展、乡村治理等方面的潜力和贡献。实际上,妇女在诸如旅游民居设计、改水改厕等具体实践中,往往能提出更具生活经验的见解。因此,应摒弃对妇女的刻板印象,鼓励男女共同参与、合作讨论,以构建现代化的、文明的性别关系,从而推动乡村的全面振兴。

二是对农村弱势妇女的关注与支持不足。部分妇女因家庭暴力、长期分离等原因而处于困境,但往往因羞于见人或缺乏有效识别机制而未能得到及时帮助。对此,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弱势妇女识别与服务体系,提供针对性的维权帮扶,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乡村振兴带来的福祉。

乡村文明建设中性别视角的缺失。传统的性别分工和观念依然盛行,家庭责任被过多地归咎于妇女,而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却显得不足。因此,在推动乡村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应融入性别平等理念,促进性别关系的改善与和谐,引导农民文明生活,文明对待家庭成员。

四是城乡分离家庭的帮扶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城乡分离的挑战。如何为这些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加强他们之间的联系与理解,防止因分离而产生问题,是乡村振兴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 如何促进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的深度融合

一是加强理论自觉。应深入学习党的妇女理论和性别平等政策,提升对乡村振兴与性别平等关系的认识。通过党校培训、学术研究等方式,增强社会各界的性别敏感性和行动力,确保相关政策与项目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体现性别平等原则。

二是实现行动自觉。具体而言,应摒弃对妇女的弱势认知,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关注弱势妇女和脆弱家庭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维权帮助;转变传统观念,为农村家庭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和支持;针对城乡分离家庭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以加强家庭联系、促进家庭和谐。

内容参考:中国农业大学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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