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由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腾讯SSV为村发展实验室、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主办,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北京为村互联网科技研究中心承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普法公益大讲堂暨为村讲坛(特别版)”第8期举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研究组领导小组成员刘建进作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分享。
11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将带来题为“认真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分享,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以下为刘建进分享内容摘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其中强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统”往往被理解为集中统一,注重整体性。“分”一般被理解为家庭层面的分散化独立经营。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意味着两个层级的经营各有双层经营体制,这两个经营体制是同时需要的,而且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不同层级。它指的是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形成的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中,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生产。同时,还需要对一些不适合农户承包经营或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和经济活动,由集体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从而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统一经营的层次。
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实际上是我党在长期的农村工作实践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对历史文化传统和不同历史阶段的中国国情,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形成的一套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制度框架。
在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开启“耕者有其田”的实践
• 中国共产党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念,成立之初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合作,开展组建农会,减租减息等运动。但成效不大,遭地主阶级的反抗。
• 土地革命时期,在土地经营和农业生产等经济治理方面,“统”的萌芽开始出现,主要体现在生产互助和供销方面(如基层组织化、互助社、合作社等)。
社会主义建设计划经济时期:认识到了统分是两个方面的不同积极性,不同的发展动力
• 1949-1958:初步形成合作社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这两个文件使得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规模与成员基本固定。
• 1958-1978:农村人民公社时期
《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建立人民公社组织。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上调至人民公社,实现完全公有化、高度集中统一化。《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生产队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产计划,“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 1978年之后:农村改革开放时期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强调了 “双包”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把 “统一经营”中 “统”的必要性和职能阐述得非常清楚了。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把这一制度正式表述为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一直沿用至今。
“把家庭承包这种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后对这个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要长期坚持下去。
而目前已经到了亟需注重发挥好“统”的功能作用,彰显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势的阶段。
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分散经营能够调动个体劳动者的积极性,适合农业生产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丰富的主体形态方式。而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经营方式有助于区域整体发展,产业升级,基础设施改善等。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们分析国内外的实践案例,可以看到不同的产权制度和国家政策框架下,都可以发挥出“统”的功能,“统”也是一种发展手段。“统”也是一种力量,也可以形成一种发展性力量。我们目前似乎并没有把“统”也认为是一种生产积极性因素,是一种发展性的力量,是集体组织能够发挥出巨大发展动力的力量,而是更多把它只看成一种维持稳定和解决发展不平衡的修正性力量,这可能是多年来,“统”的功能一直没有很好发挥出来的原因之一。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必须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角色,支持进入产业发展领域。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性意识与能力,政府的各个综合和专业部门都有相应的任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