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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动态|为村讲坛孙中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方式与案例

来源:为村中心 时间:2024年09月24日

9月12日,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腾讯SSV为村发展实验室、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主办,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北京为村互联网科技研究中心承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普法公益大讲堂暨为村讲坛(特别版)”第2期举办。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孙中华作题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方式与案例”的分享。

以下为分享内容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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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上的空白和不足,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从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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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是在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出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是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阐释。

该法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以下几点值得重点把握:

(一)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制定本法的重要宗旨

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全面阐述了立法宗旨:

•‌ 一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整个立法宗旨中居承上启下的位置,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 二是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这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理念,又切合集体经济发展实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主体

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职能及其经营性财产的界定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共12条,其中3条大体属于经营职能,其他9条大体属于管理和服务职能。

3条经营职能:

•‌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 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其中,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的仅为集体经营性财产)。

简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职能仅限于利用集体所有的相关土地资源和经营性财产。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利用的相关土地资源和经营性财产具体指什么、有哪些?

第五章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第三十六条讲了集体财产包括的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了集体财产的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做了细化说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方式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按照宪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破产。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集体经济而开展经营活动,为防止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该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照市场主体依法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途径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这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基本一致,所不同只是在财产参股前加了“经营性”三个字,更加准确、严谨。

(六)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分配问题。这是对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衔接。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七)国家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措施

总则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了国家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扶持措施。专列第六章扶持措施,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五条共有6条,将总则的要求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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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介绍两个方面的案例:一个是浙江发展强村公司的案例;另一个是山东烟台等地发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案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两种组织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个方面的案例是对以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类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益探索。

(一)浙江发展强村公司的案例

在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中,发现“强村公司”是必学经验之一,对于有效盘活乡村沉睡的资源、资产、资金,全面打通各村参与市场经营,充分实现“村强民富”有很好的效果。

有专家对浙江湖州市目前强村公司的做法总结出6种经营模式:

资产盘活模式:采用“资产梳理+收储整合+改造提升+项目招引+多元合作”的方式,整合利用各类土地资源和闲置低效利用的房产,充分挖掘闲置资产潜力。

产业带动模式:采用“强村公司+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方式,由强村公司联合村集体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业配套服务,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体经济增收。

乡村经营模式:采用“强村公司+乡村资源组合+社会资本注入+业态导入+专业运营团队”的方式,通过多种方式运营乡村资源,发展美丽经济。

物业服务模式:采用“强村公司+乡镇+企业+村集体+农村劳动力”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企业资源,承接政府配套服务,促进农民增收。

工程承揽模式:采用“强村公司+专业施工队+乡村工匠+闲置劳动力”的方式,拓展业务范围。

劳务派遣模式:采用“强村公司+企业单位+培训机构+村集体+农村劳动力”的方式,统筹各村闲置人力资源,带动农村闲置劳动力就近就业。 

浙江在推进强村公司建设中,十分注重三个体系的构建:

一是构建健康有序、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

•‌ 规范公司组建。强村公司一般由乡镇级及以上政府主导设立,聚焦共同富裕和“扩中”“提低”,鼓励吸纳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参股强村公司。

•‌ 规范财会管理。各地应当指导强村公司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从紧从严加强对公司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管。建立担保和负债管理制度。加强对强村公司经管人员风险管控。

•‌ 多元稳健经营。各地应当引导强村公司就地稳健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强村公司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开展党建联建。

•‌ 理性投资开发。强村公司投资开发项目要与优势地块、优势产业、高端企业紧密结合,做到安排精准、落地精准、成效精准。

•‌ 规范利润分配。强村公司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利润分配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下,更多向村集体经济、乡村公益事业、低收入农户帮扶等倾斜。

二是构建全链闭环、精准严实的监管体系

•‌ 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分层分级分地区制定本区域强村公司管理、运营等方面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

•‌ 分级评定管理。鼓励探索强村公司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强村公司自身经营和促进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分类分级管理支持。

•‌ 加强审计监督。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将村集体经济控股的强村公司纳入“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和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三是构建综合集成、直达快享的支持体系

•‌ 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健全完善强村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目录指南,打造政策直通车,优化乡村投融资一站式服务。

•‌ 加大项目支持。强化规划引领,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规划时可统筹安排强村公司发展项目。

•‌ 加大要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惠利率定价、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还款方式,加大对强村公司健康发展的支持。

•‌ 加强人才支撑。创新选人用人和人才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强村公司经营管理人才选育管用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强村公司实行职业经理人聘用制。

我认为浙江发展强村公司的经验做法突出有五条:

村村联合:克服了单个村庄集体资源小而散的不足;

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主体多元:强村公司与其他所有制的龙头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

稳健经营: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开发经营风险小、收益稳、资产能保值增值的项目;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

(二)山东烟台等地发展党支部领办专业合作社的案例

2017年4月,山东烟台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开始施行“党支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类型概括有以下四种:

党支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比如山东烟台栖霞市蛇窝泊镇东院头村,村党支部组织群众以土地和资金入股,村集体以水塘、土地入股,将流转后的土地连片平整,统一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党支部领办服务型(劳务)合作社:利用区位、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优势,组织开展机耕机种、仓储物流、技术指导、物业保洁等社会化服务。

党支部领办生产经营型合作社:立足本产业特色,通过标准化的生产模式,促进产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品牌化。

党支部领办三产融合型合作社:依托良好的生态旅游环境、田园风光和传统民俗文化资源,打造集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和农事体验于一体的"农旅融合"特色产业。

同其他模式相比,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显著特点包括:

•‌ 党支部主导,先有支部,后有合作社,而不是先有合作社,再建党支部;

•‌ 党组织和合作社高度融合,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高度融合;

•‌ 普遍参与,村民无论贫富都鼓励参加,促进共同富裕。

河北保定市也是以地级市为范围推行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案例。

2023年,为解决支部弱、集体穷、群众散、产业衰等问题,保定市立足土地资源优势,抓住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市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行党支部领办土地合作社。由村党组织成员代表村集体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村党支部名义组织农户入社,建立集体、农户和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走规模化经营、共同富裕之路。

烟台、保定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探索农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意义,至少有以下四点:

•‌ 克服了分散经营的不足,丰富了“统”的内涵,是完善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形式;

•‌ 盘活了集体资产,聚集起农户分散资源,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 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特征,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合作社发展道路的有效形式;

•‌ 发挥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是完善乡村治理的有效形式。

当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选好带头人,这个人既要有觉悟,愿为大家服务,又要有能力,懂管理、会经营;二是要有一个好的机制,特别是要有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要堵住漏洞、防范风险,更要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学习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守正创新,奋发进取,为推进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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